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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案例:法院强制清算裁定错了怎么办?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6/14 20:18: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40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案例背景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公司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为一裁终裁裁定,一旦作出即予生效,目标公司立即面临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局面。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工作座谈会纪要》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错误情况下当事人怎么救济的程序,即对这一裁定当事人即使认为错了,也不能上诉、申诉,甚至信访都没有机构受理。真所谓“一裁定生死”!

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该怎么办呢?根据国金律师的经验,这种裁定只能采取特殊的救济渠道,即:1.申请裁定法院自查自纠;2.裁定法院不愿自纠自查的,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申请当地政法委启动案件评查程序纠正。

二.案情介绍及办理结果

2008年,西部某上市公司为寻求公司业务的更新换代、促进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经中间人介绍,与南方某房地产公司签署知产重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以“借壳上市”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以南方房地产公司出资4000万元支付西部上市公司在某资产公司特别债权转让价格的方式取得对西部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资格;西部上市公司则以其母公司股权作为“壳”借与南方房地产公司实施重组。同时双方约定,在资产重组不成时,双方应相互退还取得的对方资产和股权。

不料协议签署后,因国家金融政策变化,证券市场不再支持房地产企业上市,南方房地产公司数次组织资产重组,均告失败。

按双方约定,此时本应彼此返还因资产重组取得的对方资产和股权,返回原状,结束双方约定的资产重组工作。但遗憾的是,南方房地产公司这时竟然提出其持有的西部上市公司母公司股权是其以“特别债权”购买的、不愿返还股权,并以该股权为依据、借西部上市公司母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之便,申请强制清算西部上市公司母公司,以图借此取得西部上市公司控制权。更为遗憾的是,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西部某市中级法院不分青红皂白,下发裁定受理了南方房地产公司对西部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由此给西部上市公司带来重大危机,面临江山易主的倾覆性风险。

国金律师事务所接到西部上市公司的委托后,西部中级法院已然派遣“强制清算组”打算进驻西部上市公司母公司。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桌谈会纪要》的规定,公司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则一裁终裁,被清算公司没有上诉申诉等任何正常救济渠道,甚至连信访都无人接受。西部上市公司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

危急时刻,国金律师想到了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及中纪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等党委监察规定。于是,国金律师团队在司法申诉无路的情况下,紧急组织材料,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提出案件评查的申请。当地党委政法委接到西部上市公司的材料后,认为西部中级法院的强制清算裁定在据以申请清算的股权有返还约定、相关股权争议已经提请法院确权审理的情况下,裁定对目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确实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工作的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而且对这样一个员工数千、为当地地方经济作出卓越贡献的本土上市企业贸然强制清算,将大大损害地方经济发展,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即予成立案件评查工作小组,对此案件组织评查。西部中级法院接到政法委案件评查通知后,当即决定停止对西部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由此,在律师团队和企业的不懈勠力及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关心下,巧妙化解了西部上市公司面临的一次重大倾覆性危机,使这一纠纷走上了依法公正处理的路径。

三.风险提示

1.当一个企业面临被债权人或股东申请的强制清算程序时,一定要引起万分重视,聘请最为专业的法律团队帮助,找到依据,澄清事实,最大程度阻却人民法院下发强制清算裁定。否则,一旦被法院作出强制清算裁定,被裁定企业将面临如同“死刑判决”的重大危机,申诉无门,患莫大嫣。

2.遇到个别无良法官、面对确凿证据仍然违法作出强制清算裁定的,则别无他途(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和检查院通常不会受理申诉),可以申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启动案件评查程序,争取党委监督。

国金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组

二O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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